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