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关精神,根据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独资医院申办指南》及《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置独资医院申办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申办指南,为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来粤申办独资医院提供便利。
附件1: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独资医院申办指南
附件2: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置独资医院申办指南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
独资医院申办指南
一、设置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五之《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三)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二、申办要求
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三)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三、提交材料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法人)设置独资医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置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院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院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院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院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院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院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院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4、《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拟设医院的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
7、设置单位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8、设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设置单位的银行资信证明;
10、香港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11、香港工业贸易署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
12、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签发的、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13、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证及登记册内资料摘录(复印件);
14、过去3年在香港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5、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6、过去3年利得税报税表和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复印件,在亏损的情况下,还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其亏损情况的证明文件);
17、在香港的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复印件);
18、在香港雇用的员工居留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
19、在香港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20、负责人作出的法定声明(原件,该法定声明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的程序及要求作出,并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法人)设置独资医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院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院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院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院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院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院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院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4、《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拟设医院的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
7、设置单位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8、设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设置单位的银行资信证明;
10、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11、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
12、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13、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发出的营业税M/1格式申报书(复印件);
14、过去3年在香港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5、在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6、过去3年所得补充税申报表和缴税证明(复印件,在亏损的情况下仍应提供);
17、在澳门的雇员在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复印件);
18、在澳门雇用的员工居留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澳门雇用的员工中在澳门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门有关法规获准在澳门定居的人士应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
19、在澳门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澳门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20、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负责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的声明(原件,该声明应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四、登记注册
(一)设置单位取得独资医院《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完成筹建,并向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
(二)申领登记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院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院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院规章制度;
7、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医院科室设置名称及对应的拟聘人员名单一览表;
10、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11、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验收合格证明。
(三)设置单位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向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申请办理人员执业注册有关手续。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办理程序
(一)选址:咨询拟设医院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了解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准备申请材料。
(三)申请:设置单位直接向拟设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设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院设置申请材料、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并报省卫生厅审核。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报省中医药局审核。
(五)审核:省卫生厅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由省中医药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六)审批:由卫生部负责。
(七)设置单位在设置批准有效期内完成筹建。
(八)登记注册。
六、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示意图
七、其他
(一)申请材料格式应为A4纸规格,申请材料一式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所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以供核验。
(二)申请材料应按上述第三、四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提交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应当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本。
(三)设置单位委托个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置独资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置
独资医院申办指南
一、设置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台湾服务提供者”,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之《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的有关要求。
(二)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三)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二、申办要求
设立的台湾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三)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三、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
(二)项目建议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置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院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院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院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院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院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院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院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四)《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五)《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拟设医院的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
(七)设置单位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八)设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设置单位的银行资信证明。
(十)设置单位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十一)台湾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
(十二)设置单位在台湾的业务性质和范围及从事该商业经营3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在台湾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大陆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四、登记注册
(一)设置单位取得独资医院《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完成筹建,并向省卫生厅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向省中医药局申请登记注册。
(二)申领登记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院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院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院规章制度;
7、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医院科室设置名称及对应的拟聘人员名单一览表;
10、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验收合格证明。
(三)设置单位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向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申请办理人员执业注册有关手续。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办理程序
(一)选址:咨询拟设医院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了解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准备申请材料。
(三)申请:设置单位直接向拟设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设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院设置申请材料、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并报省卫生厅审核。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报省中医药局审核。
(五)审核:省卫生厅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由省中医药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六)审批:由卫生部负责。
(七)设置单位在设置批准有效期内完成筹建。
(八)登记注册。
六、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示意图
七、其他
(一)申请材料格式应为A4纸规格,申请材料一式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所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以供核验。
(二)申请材料应按上述第三、四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提交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应当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本。
(三)设置单位委托个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