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创新创业的办法》的通知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创新创业的办法》已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第2/2023号民生事务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促进澳门青年创新创业的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积极支持澳门青年参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合作区澳门青年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澳门青年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以及相关操作指南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商业办公楼宇,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办公场所;
(二)澳门青年,是指18至45周岁(含本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三)澳门青年创业企业,是指在合作区依法设立,且澳门青年持股比例合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企业;
(四)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是指在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所获得的奖项;
(五)本办法所称“最高”“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为合作区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商业办公楼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简称基地):
(一)商业办公楼宇选址在合作区;
(二)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
(三)具备完善的公共网络、公共会客区、会议室、文印区、休息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配套设施。
商业办公楼宇的运营主体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拥有三年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办公楼宇使用权,且该商业办公楼宇为已登记的住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
(二)具备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基地发展规划以及健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三)具备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专职管理团队人数十人以上,创业导师五人以上;
(四)具备提供企业注册、财务代账、知识产权、创业培训、法律服务、政策对接、项目对接等配套服务的能力以及完善的毕业制度及考核制度;
(五)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基地自有种子资金或者与五家以上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以使用孵化资金规模二百万元以上;
(六)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七)申请及享受本办法扶持或奖励期间,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者异常经营机构名单内;
(八)承诺自领取最后一笔扶持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
第四条
认定程序
基地认定采取“集中申请、统一评审”方式,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认定通知。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按季度发布基地认定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指引等具体内容;
(二)提交认定申请。运营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且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超过规定时间未补齐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召开评审会议。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三十日内,邀请澳门相关机构代表、省内创业领域专家代表共同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且对申请楼宇开展现场核查;
(四)评审结果复核。根据评审会议结果及现场核查结果,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对评审会意见进行复审,拟定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
(五)结果公示。新认定基地名单在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官方网站公示七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正式授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称号并且向社会公布;
(六)签订监管协议。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与新认定基地运营主体签订监管协议。
第五条
扶持标准
基地内实质性运营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办公总面积占比达到基地办公面积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给予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一百万元扶持。
基地实际运营满一年并且基地内实质性运营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办公总面积占比分别达到基地办公面积总数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九十,可以分别获得五十万元、八十万元、一百万元运营扶持,逐级获得的仅发放差额部分。
在监管协议有效期内,基地运营主体完成以下运营指标任务的,每年最高可以累计获得六十万元运营扶持:
(一)基地组织举办面向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的投融资对接活动,单场活动参与或者服务企业达二十家以上的,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不超过二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基地每年享受最高二十万元扶持;
(二)基地组织举办面向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或者技术服务对接会,单场活动参与或者服务企业达十家以上的,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不超过二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基地每年享受最高二十万元扶持;
(三)基地组织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参与企业交流、市场对接、产品对接等活动,单场活动参与或者服务企业达五十家以上的,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不超过二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基地每年享受最高二十万元扶持。
第六条
基地资质认定奖励
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广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奖励或者资助的金额给予基地运营主体1:1配套奖励。
基地被认定为“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珠海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参照珠海市相关奖补标准,负责向基地运营主体发放奖励。
第七条
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应当满足的条件
申请扶持或奖励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二)申请或者享受本办法扶持或奖励期间,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者异常经营机构名单内;
(三)承诺入驻基地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
第八条
申请程序
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申请扶持采取“集中申请、统一评审”方式,相关流程如下:
(一)发布认定通知。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按季度发布企业认定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指引等具体内容;
(二)提交申请。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且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超过规定时间未补齐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召开评审会议。申请文件齐全后三十日内,合作区民生事务局邀请澳门相关机构代表、省内创业领域专家代表共同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且于评审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四)签订入驻协议。基地运营主体与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签订入驻协议。
第九条
对澳门青年创业企业扶持标准
入驻基地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可以获得以下场地租金扶持,对同一企业可以连续扶持三十六个月:
(一)租用办公场地。根据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社会保险并且实际办公的人数,按照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十五平方米给予减免。
(二)租用办公卡座。根据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社会保险并且实际办公的人数,按照人均分配不超过一个卡座给予减免。
场地租金减免部分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按季度向基地运营主体拨付,每平方米或者每个卡座场地租金拨付标准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每年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结果制定。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按实际租赁价格予以拨付。
第十条
对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的奖励
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入驻基地实质性运营满六个月,给予一次性三万元创业奖励。
入驻基地后获得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或者澳门特区政府无偿资助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可以按实际获得奖励或者资助的金额给予不超过二百万元的一次性1:1配套奖励。
已经享受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合计满三十六个月的澳门青年创业企业,达到以下加速发展条件之一的,经评审,可以继续给予两年租金减免(租金减免标准参照第九条执行):
(一)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并且享受租金减免期间,仍然达到本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纳统条件(纳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统计的除外);
(二)获得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三)获得澳门特区政府无偿资助或者有偿资助五十万元以上;
(四)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三百万元以上;
(六)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六百万元以上;
(七)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一条
适用原则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本办法生效前已经享受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未满三十六个月的企业,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以自首次领取横琴其他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之日起计算,享受本办法扶持标准至三十六个月期满。
符合条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青年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扶持。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依据本办法发放的扶持资金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申请人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或者获得扶持和奖励后违背承诺迁出合作区,或者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的,取消其申请资格。申请人还应当退回全部扶持资金,并且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推送相关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制定并且组织落实。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奖励项目申请操作指南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