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印发《“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下称《办法》),对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在合作区完成生产且加工增值达30%或以上,可申请使用相关标志。《办法》将于10月30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的资格要求,使用标志的主体资质要求。
其中,各标志申请条件有所不同,“澳门监造”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标志使用主体在合作区自行完成生产。而“澳门监制”则是强调标志使用主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生产企业在合作区完成生产;“澳门设计”侧重产品在合作区生产并取得澳门有效专利或设计及新型权。
使用“澳门监造”标志的,应当为在合作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使用“澳门监制”或“澳门设计”标志的,可为在合作区或澳门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此外,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将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质品牌促进中心,负责标志运行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办法》的实施是落实合作区发展澳门中医药等品牌工业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立足粤澳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最大限度保留澳门地域品牌特色,助力澳门品牌产品推广销售至大湾区乃至全国各地,提升澳门中医药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澳门大健康产业扩产扩能,为澳门制造业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提供新空间、创造新机遇。同时,吸引国内外优秀先进的中医药大健康企业与澳门企业合作发展,为合作区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下一步,合作区将积极推动《办法》有效实施,引导和服务企业申请使用标志,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推广活动,多举措提升“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的影响力,创造品牌效应,不断吸引和聚拢澳门元素的中医药、食品及保健食品企业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