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澳门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一)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三)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损毁的;
(四)需要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方式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应当由本人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手续
香港、澳门居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粘贴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请人照片;
(二)申请人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交验回港证或者签证身份书。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三)申请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当提交现持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申请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遗失声明;
(五)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
(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材料和委托书,被委托人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和证件领取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符合加急办理情形的,按规定予以加急办理。
港澳居民可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证件,或者自愿选择通过邮寄取证方式领取证件。申请人自预约取证之日起超过1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证件。
五、证件收费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有效和5年有效两种,其中10年有效证件签发给申请时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5年有效证件签发给申请时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
10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50元人民币、5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