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南沙建设发展、开放合作的实际需要,为南沙放权赋能,有利于进一步扩展南沙区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切实提高区域发展能力。7月11日,16届75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简称《决定(草案)》),将31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进一步扩展南沙区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根据《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31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决定(草案)》要求,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31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包括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8项。
其中,行政许可方面,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等3项行政许可,调整由南沙区实施。
行政处罚方面,包括“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和27项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内的共计28项行政处罚,调整由南沙区实施。
根据要求,自《决定(草案)》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要与南沙区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委托实施事项,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等。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后,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