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秦汉以来先后属番禺县、宝安县、东莞县、新安县管辖。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英国强占香港岛,后经《南京条约》(1842年)、《北京条约》(1860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年)3个不平等条约,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先后被“割让”或“租借”予英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3个不平等条约;对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我常驻联合国代表于1972年3月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委员会,指出香港、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占领的中国领土,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不属于通常的“殖民地范畴”。该委员会随即作出决议,并经1972年11月第27届联大批准,将香港、澳门从联合国有关殖民地名单上删除。
20世纪80年代初,解决香港问题开始提上议程。在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我国政府从1982年9月开始就解决香港问题与英国政府进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