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公司工商登记办事指南
(一)在广东省内从事服务贸易的港澳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自2015年3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核准外,在广东省内从事服务贸易的港澳投资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即由“审批登记制”改为“备案登记制”,申请人取得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后即可申请工商登记,无须提交批文和批准证书。
自2015年3月1日起,港澳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广告公司(含合资、合作、独资)的,取消港澳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二)“备案登记制”的适用范围
“备案登记制”仅适用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公司,公司股东应当为港澳投资者,经营范围应当为服务贸易(不含电信、文化、金融等三项行业),具体见《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涵盖的经营范围及其提示信息一览表》。
在广东省以外投资设立的港澳投资公司,按照审批登记制执行,仍提交审批文件。
(三)在广东省内仍实行“审批登记制”的港澳公司
一是从事服务贸易项目以外经营项目的港澳投资公司,以及服务贸易中的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按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仍实行审批登记制,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审批文件。
二是拟申请设立或变更的公司经营范围既含有审批项目又含有服务贸易项目的,按照审批登记制执行。
(四)在广东省内设立从事服务贸易的港澳投资公司实行“备案登记制”申请登记流程
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向广东省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五)在广东省内负责从事服务贸易的港澳投资公司“备案登记制”的登记机关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目前广东省有35个登记机关有权登记外商投资企业。
一是省级登记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是市级登记机关: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是县级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南沙分局、增城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龙门县、博罗县、惠阳区、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亚湾分局。港澳投资公司可就近向上述登记机关咨询和申请工商登记。
(六)在广东省内实行“备案登记制”的从事服务贸易的港澳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CEPA协议》的规定,具体见《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涵盖的经营范围及其提示信息一览表》。
(七)实行备案登记制的公司制定章程的注意事项
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公司章程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CEPA协议》的规定。不符合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八)在广东省内设立的从事服务贸易的港澳投资公司实行“备案登记制”申请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4. 公司章程;
5.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10. 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审批事项具体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无需提交。前置审批事项具体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1.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 其他有关文件。
(九)在广东省内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广东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放宽至130项,除餐饮、贸易等传统服务业外,还涵盖了农林牧副渔业和部分的制造业,具体见《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列表》(略)。
(十)在广东省内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方法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十一)在广东省内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香港居民身份证件:A、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B、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注:现已不需提交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的身份核证文件。
②澳门居民身份证件:A、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B、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审批事项具体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无需提交。前置审批事项具体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