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便于香港和澳门记者在内地依法采访报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和澳门记者必须是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并在香港或者澳门依法注册的,香港或者澳门特区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条 香港和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事宜,按照现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来内地采访,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
第六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
第七条 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
第八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在内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资格
在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非时事类新闻机构不在申请之列。
二、在内地设立记者站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香港、澳门新闻机构要求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和派遣常驻记者,须分别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将上述申请及相关材料转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同意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的批准通知书,通过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通知获准的新闻机构。三个月内未获通知者,视为不被批准。
三、申请设立记者站及派驻记者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表须由提出申请的新闻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并附有以下材料:
1、该新闻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股份构成等;
2、该新闻机构的注册文件的复印件,电台、电视台还须提供特区政府核准经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3、拟派遣常驻记者站的记者的中文和英文姓名、身份文件、职别、履历,以及该新闻机构出具的记者职业证明文件。
四、获批准设立记者站后须办理登记手续
获准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的香港、澳门新闻机构,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站登记证》。
常驻记者站在办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将办公地址、传真及电话号码报中国记协备案。
五、常驻记者需要办理的手续及关于常驻时间的要求
常驻记者持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及4张近期免冠护照照片到中国记协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港澳记者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
常驻记者的派驻时间每次不得少于六个月。常驻记者派驻时间每满六个月,须持所属新闻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证明文件,到中国记协办理《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的延期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办理延期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常驻记者资格。
六、常驻记者站的人员和人数
常驻记者站的常驻记者必须是香港或澳门居民。
电视台的常驻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报纸、刊物和电台常驻记者人数不得超过3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须分别履行申请手续,并在申请书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机构及职别。
七、常驻记者站办公地点和常驻记者居住地点的选择及常驻记者办理居留、税务登记手续
常驻记者站可在驻地政府许可的范围内租赁涉外饭店、写字楼、公寓作为办公和居住地点。常驻记者在确定常住地址以后,须在三周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在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八、当地人员的聘用
记者站的服务人员可通过当地外企服务公司聘请,服务人员不得从事新闻采访工作。记者站须将在当地聘用的人员报中国记协备案。
九、常驻记者变更须办理的手续
常驻记者到期轮换,或在派驻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派或更换,须由派遣机构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拟派遣常驻记者的中文和英文姓名、性别、年龄、履历等资料,以及该新闻机构出具的记者职业证明文件。
十、常驻记者违法、违规的处罚
常驻记者的正常新闻采访活动和其他权益依法受到保障。常驻记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有违规行为,将由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采访、取消常驻记者资格直至撤销常驻记者站的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常驻记者站使用通信设备的规定
安装、架设无线收发和卫星通信设备,或者使用对讲机及类似通讯设备等,须经当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常驻记者站进口采访器材及办公用品须办理的手续
常驻记者站如需进口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采访器材等,须持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其设立记者站的批准通知书,依照内地有关法规向常驻地进口口岸的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常驻记者在内地的采访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
1、采访国家领导人、军队有关部门,须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采访我国领导人外访和外国领导人来访的活动,须向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采访国际会议或我国承办的国际活动,须向大会设立的新闻中心或活动主办单位的新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采访中央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全国性社团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须向该机构的新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赴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前往。非开放地区原则上不接受采访。
5、常驻记者在内地进行的所有采访,均须经主管部门和被采访对象同意后持《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进行。
6、常驻记者只能以其在中国记协注册的身份从事新闻采访工作,不得从事与其注册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7、非常驻内地记者及没有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的媒体的记者,来内地采访须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内地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来内地进行采访。
1、哪些媒体可以申请在内地设立记者站?
答:在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或经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可以申请在内地设立记者站。非时事类新闻机构不在申请之列。
2、港澳媒体在内地设立记者站须经过哪些审批手续?
答:港澳媒体如要求在内地设立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须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或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以下简称中联办)提出申请。中联办将有关申请及材料转给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批。有关申请如获得批准,将由中联办通知获准的新闻媒体。三个月内未获批准通知者,视为不被批准。
3、申请在内地设立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港澳媒体申请在内地设立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须向中联办提交申请函,并附上《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站申请表》及《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申请表》,上述两份表格可致电香港中联办23087385、澳门中联办88821210索取。内地记者站的常驻记者必须是香港公民或澳门公民。电视台的常驻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报纸、刊物和电台的常驻记者人数不得超过3人,每名常驻记者分别填写一份《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申请表》。申请函须由提出申请的新闻机构的负责人签署,上述两份表格中须填写的内容大致如下:①该新闻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股份构成等;②该新闻机构注册文件的复印件,电台、电视台还须提供特区政府核准经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③拟派遣常驻记者的中英文姓名、身份文件、职别、履历,以及该新闻机构出具的记者职业证明文件(如记者证)。
4、港澳媒体获批准在内地设立记者站后须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答:获准在内地设立记者站的港澳媒体,由该机构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即中国记协)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站许可证》。
5、常驻记者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常驻记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及4张近期免冠护照照片到中国记协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港澳新闻机构常驻记者证》。
6、常驻记者变更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常驻记者到期轮换,或在派驻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派或更换,须由派遣机构向中联办提交该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函及《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申请表》。申请更换常驻记者须写明被替换者的姓名。
7、港澳媒体申请在内地设立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是否需要缴纳申请费用。
答:该项审批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