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务贸易行业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程序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不需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例如房地产、管理咨询、饭店餐饮和仓储业务。设立这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港澳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到商务部审批。
(2)需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事先由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行业,主要包括医疗及牙医、广告、会议和展览、电信、音像制品分销、电影院、建筑、分销、旅行社、海运、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物流服务。其中建筑、会议和展览、货运代理、物流服务等行业可以直接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其他行业应先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然后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商务部门办理设立企业的审批手续。
(3)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商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行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港澳投资者设立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应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即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提出申请,在经上述行业部门批准后,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2)、(3)条中所列服务行业的投资项目属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港澳投资者应先向企业设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