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公告(2013年2号)
按照《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澳门1家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的内容,参照《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3号),我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内地与香港/澳门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
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合资旅行社。
二、申请材料
1.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报告;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执照的复印件;
3.旅行社成立以来在华历年经营业绩简报;
4.设立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期间
2013年1月15日至2月14日。
四、申请流程
1.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公告“申请材料”的第1、2、3项;
2.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旅行社的申请材料后,报国家旅游局。
特此公告。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