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二、执法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日发布)(备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2005年8月30日发布)(备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四、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③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④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⑤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⑥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⑦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⑧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2.审核材料
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审阅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具备申请资格或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4.行政许可公示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时限要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