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2楼
对外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内部学习,不对外办公)
报批业务:省港澳办管理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8号楼922房)
咨询电话:83135526、83135547、83135670
传真:83135667;投诉电话:83135559
办证业务:省港澳办办证服务窗口(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2楼)
咨询电话:83135515;进度查询:83135514
传真:83135521;投诉电话:83135651
办理依据:国务院港澳办(2006)港联字第234号等文件。
具体办理须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报批、办证业务分开办理流程。
第一步,办理报批业务。业务流程如下:
1.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因公赴港澳人员审批办证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spbz.hmo.gd.gov.cn/Main),录入并上报电子报批材料。
2.申办单位以邮寄、交换或当面递交等方式向省港澳办因公赴港澳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送达报批纸质材料。
3.管理处对当面递交的不规范、不完备的报批材料,当场告知补正;对不规范、不完备的电子报批材料或其他方式送达的纸质报批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或退回申办单位补齐材料。
4.管理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呈批。省直党政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及省属企业非省管人员由省港澳办审核审批;省管人员由省港澳办审核后续报省政府审批;省级人员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赴港澳从事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经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港澳办审核,省港澳办根据审批权限办理。
6.赴港澳时间超过30天(不含)的团组,经省港澳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7.在岗、占职位、时间一般在30天以上的专业技术类培训,如医生、护士、会计师、律师、教师等培训事项循因私渠道在公安部门办理赴港澳手续。
8.申办事项如获批准,省港澳办出具《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以下简称《任务批件》)并以交换、邮寄等方式送达申办单位。
第二步,办理办证业务。业务流程如下:
1.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因公赴港澳人员审批办证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spbz.hmo.gd.gov.cn/Main),录入并上报电子办证材料。
2.申办单位以邮寄、交换或当面递交等方式向省港澳办办证服务窗口送达办证材料。
3.审核办证材料。对材料规范、完备的申报团组,办证中心将第一时间予以受理;对材料不规范、不完备的申报团组,将及时告知或退回申办单位补齐材料。
4.领取回执,作为取证凭据。对交换的办证材料,审核完成后不发送回执。
5.发放证件(见第五条)。
(二)审批、办证业务合并办理的业务流程。
1.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因公赴港澳人员审批办证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spbz.hmo.gd.gov.cn/Main),录入并上报电子报批及办证材料。
2.申办单位以邮寄、交换或当面递交等方式送达纸质报批及办证材料。
3.审核报批及办证材料。对材料规范、完备的申报团组,管理处将第一时间予以受理;对材料不规范、不完备的申报团组,将及时告知或退回申办单位补齐材料。
4.管理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呈批。省直党政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及省属企业非省管人员由省港澳办审核审批;省管人员由省港澳办审核后续报省政府审批;省级人员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赴港澳从事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经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港澳办审核,省港澳办根据审批权限办理。
6.赴港澳时间超过30天(不含)的团组,经省港澳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7.在岗、占职位、时间一般在30天以上的专业技术类培训,如医生、护士、会计师、律师、教师等培训事项循因私渠道在公安部门办理赴港澳手续。
8.申办事项如获批准,省港澳办出具《任务批件》并以交换、邮寄等方式送达申办单位。
9.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10.发放证件(见第五条)。
二、因公赴港澳报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东省因公临时赴港澳报批件》一式1份。报批件要如实填写出访任务和理由、邀请单位、出访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级别)、出访地点、申办签注类别、出发时间、停留天数及费用来源等。应具备函号、印章齐全、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含手机号码)。
报批件中有关内容的填写要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主送单位: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呈报单位:指向省港澳办报送出访材料的单位。
团组名称:如团组无名称可填写某某等几人赴港(澳)团组。
团 长:1人团组填写团组负责人为本人。
呈报文号:便于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归档。
出访地点:要在出访地点后注明签注类型(三月一次、三月两次、三月多次、六月多次、一年多次)和停留天数(多次签注为每次停留天数),如同时申办赴港签注和赴澳签注,须分别注明赴港和赴澳的停留天数。
出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级别等项目的填写要准确无误。如在不同部门兼职的,需填写兼职单位的名称及职务。工作单位需填写具体处室。最后一名出访人下一行需打上“(以下空白)”字样,出访团组超过3个人需加填《广东省因公赴港澳报批件附表》并加盖公章。企业省管人员职务请填写“省管企业正职”或“省管企业副职”,不再填写“正厅级”或“副厅级”。
出访任务和理由:要如实填写,并需有实际出访内容。能确定出访时间的,需写明出访时间。如出访事由较多,报批件所预留空间不够填写的,可在报批件内简要填写,再另附便函加以说明。如果出访事由为非涉密事项,须内部公示,并加入“上述事项及人员已按规定作内部公示,无不同意见”;出访人中,省直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若不提供《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须填写:“本单位已对XXX同志履行审查备案手续”;如果属续办多次签注人员须加入“XXX同志上期多次签注批件号为粤港澳审〔年份〕XXX号”,已赴港(澳)XXX次。
报批件需加盖申办单位印章并填写申报时间,由经报备的授权签署人加具意见和亲笔签名;省管人员的报批件需由申办单位一把手加具意见和亲笔签名。出访人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授权签署人加具的意见为“同意报省港澳办审批”;出访人为省管人员的,授权签署人加具的意见为“同意报省港澳办审核后续呈省政府审批”;出访人为省级人员的,授权签署人加具的意见为“同意报省港澳办审核后续呈省政府核报”。
(二)邀请函。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含顺访)港澳原则上须提供邀请函。外文邀请函需提供中文译件。邀请函原则上要求提供原件,并由邀请单位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名。免提供邀请函的情况:一是属粤港澳三地或两地商定的粤港澳大湾区、粤港、粤澳合作项目。二是邀请方为申办单位驻港澳的直属机构或企业。三是对确需赴港澳开展经贸活动的党政人员和国企人员。四是其他特别说明免提供邀请函的理由。
(三)有效身份证明。出访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电子版,并由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网络信息系统》录入团组时逐人上传并上报(之前上报过的,无需重复提供)。原户籍在外省(地)的,如已调动到我省(本市)工作但尚未更换身份证,可提供我省(本市)的户口簿复印件;如属雇佣关系需提供任职单位的有效聘用合同等证明其人事关系属于申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首次申办因公通行证的外地户籍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证或社保证明、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四)首次申办多次签注人员,需填写“申办多次往返签注任务清单”、“申办人员情况表”和“申办多次往返签注单位持证情况统计表”。
(五)续办多次签注人员需填写“申办多次往返签注任务清单”、“续办多次往返签注人员赴港澳情况表”。
(六)粤港、粤澳运输企业直通车司机申办因公临时赴港澳签注请按《关于优化粤港澳跨境运输企业司机审批管理措施的函》(粤府港澳办函〔2018〕715号)要求填写表格和提供有关材料。
(七)赴香港从事商业演出、参加体育比赛、进场筹备展览和产品展销活动的、在公共区域进行采访活动的,需填写《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团组超过2人的,填写《有关团体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
(八)省直单位和省管企业的省管人员因公赴临时港澳需提供主管省领导或国资委同意函。
(九)省港澳办根据国务院港澳办的授权为中直驻粤单位人员审批。
(十)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组团单位需提供中直或省直参团单位对参团人员的出访同意函,如参团人员属地市人员,须提供地市港澳审批部门的出访同意函。
(十一)省管人员因公赴港澳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此表要求逐案逐人填报,并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向港澳审批部门申报前7个工作日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因公赴港澳报批材料排列排序为:《广东省因公临时赴港澳报批件》、省领导签名同意件、邀请函、行程、申办单位报送的其他材料、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备案表等。
三、申办通行证和签注必备材料
(一)新办或换发通行证,办理访问签注所需材料。
1.任务批件原件。
2.申办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3.申办人近期证件照三张。照片要求:正面、免冠、浅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大一寸相片。头像过大或过小、歪头或侧面艺术照、人像模糊、发型发色怪异、戴围巾、多年旧照或翻拍旧照、一次成像等照片均不得使用。照片具体尺寸参考以下规格:48毫米×33毫米,其中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4.填写《申请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和《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各一份,按表格要求贴好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核对章。
(二)持有效通行证再次办理访问签注所需材料。
1.任务批件原件。
2.填写《申请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一份。
(三)办理常驻人员工作签注所需材料。
1.任务批件原件。
2.申办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3.申办人每人三张近期证件照。
4.填写绿色《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即原表)、白色《申请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各一份,按表格要求贴好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核对章。
5.参加国务院港澳办举办的赴港澳中资机构常驻人员培训班的结业证复印件。如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参加培训,派人单位须来函说明情况,同时承诺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下次培训,并在一年内补回培训证复印件。
四、报批及办证时限
(一)仅办理因公赴港澳报批业务的办理时限。
1.在纸质及网上申办材料规范、完备的情况下,属省港澳办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无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呈报上级部门批准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省港澳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呈报,从收到上级部门批复或相关部门意见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3.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的,提供急件函并说明理由。特急件即收即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省港澳办内部审核或审批流程;急件2个工作日内完成省港澳办内部审核或审批流程。
4.大型团组(30人以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港澳办内部审核或审批流程。
(二)仅办理办证业务的办理时限。
1.在纸质及网上申办材料规范、完备的情况下,普通团组(30人以下)自受理后下一个工作日起计3个工作日内出证,大型团组(30人及以上)自受理后下一个工作日起计5个工作日内出证。
2.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的,可按“特事特办”原则加急办理,1-2个工作日出证。
(三)报批及办证业务合并办理的办理时限。
1.在纸质及网上报批及办证材料规范、完备的情况下,属省港澳办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无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6个工作日内出证。
2.需呈报上级部门批准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省港澳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呈报,从收到上级部门批复或相关部门意见次日起6个工作日内出证。
3.大型团组(30人及以上)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证。
上述办理时限,从收到申办材料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如申办材料不齐备的,从申办材料全部补正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
(四)邮寄或交换的报批、办证材料原则上不办理急件。
五、发放通行证
(一)对各地市及在穗较偏远地区等已开通邮寄服务的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选择“邮寄”的,省港澳办按照与邮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合同,将办妥的证件等资料邮寄至各地市港澳部门或相关单位。
(二)各立户单位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申办团组,由专办员凭回执到发证窗口办理领证手续。如确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凭立户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须注明领取通行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需领取证件的团组人员姓名等)、身份证和回执领取证件。
六、立户要求
(一)申办审批办证手续的立户要求。凡首次在省港澳办申办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手续的单位,需先办理立户手续。各单位下属单位或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单独立户,统一通过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办理因公赴港澳手续。办理立户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1)立户申请函;(2)三定方案或中央、省对申办单位成立的批复;(3)中直驻粤单位需提供国务院港澳办授权委托省港澳办为立户单位审批办证的委托函;(4)申办单位因公赴港澳事项授权签署人的姓名、职务、签署人姓名签署式样、单位印章样式的备案表一式三份(授权签署人一般3-5人,为单位班子成员及厅级人员;签署人须亲笔签名,不得使用签名印章);(5)申办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6)专办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二)仅申办办证手续的立户要求。中直驻粤单位经国务院港澳办授权委托,可在省港澳办办理立户手续,仅申办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业务。各单位下属单位或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单独立户,统一通过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办理因公赴港澳手续。办理立户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1)立户申请函(含任务批件及确认件样式);(2)国务院港澳办授权委托省港澳办为立户单位办理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业务的委托函;(3)申办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4)专办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