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2楼
对外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周四下午不对外办公)
报批业务: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因公赴港澳管理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8号楼922房)
咨询电话:83135518、83135547;报批传真:83135667
“一站式”窗口电话:83135512;投诉电话:83135659
办证业务:广东省因公赴港澳人员办证中心(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24楼)
咨询电话:83135515;进度查询:83135514
传真:83135521 服务投诉:83135651
办理依据:国务院港澳办(2006)港联字第234号等文件
具体办理要求:
一、工作流程申办单位可选择分开或合并办理因公赴港澳报批、办证业务。
(一)报批、办证业务分开办理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办理报批业务,工作流程为:
1.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网络信息系统》,录入并上报电子报批材料。
政务网接口网址:http://19.16.8.118/login.aspx ;
互联网接口网址;http://210.76.69.79/login.aspx 。
2.申办单位以邮寄、交换或面交等方式向省港澳办因公赴港澳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送达报批纸质材料。
3.管理处对面交的欠规范、不完备的报批材料,当场告知补正;对其他方式送达的欠规范、不完备的报批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或退回申办单位补齐材料。
4.管理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呈批。处级及以下党政人员及企业非省管人员由省港澳办审批;正、副厅级人员由省港澳办审核后续报省政府审批;正、副省级人员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司法、新闻等事项,经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港澳办审核,省港澳办征求中央政府驻港或驻澳联络办意见后,视情况续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内地军队、宗教系统人员赴港澳参加培训,以及内地党政机关派员前往港澳特区官方及半官方机构培训(实习)需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在岗、占职位、时间一般在30天以上的专业技术类培训,如医生、护士、会计师、律师、教师等培训事项循因私渠道在公安部门办理赴港澳手续)。
6.赴港澳时间超过30天(不含)的团组,经我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7.申办事项如获批准,管理处出具《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一式4份(以下简称《任务批件》)。
8.管理处以交换、邮寄等方式将1份《任务批件》送达申办单位(申办单位如有需要可到管理处自取),同时将1份《任务批件》交广东省因公赴港澳人员办证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
第二步,办理办证业务,工作流程为:
1.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网络信息系统》,录入并上报电子办证材料。
政务网接口网址:http://19.16.8.118/login.aspx ;
互联网接口网址:http://210.76.69.79/login.aspx 。
2.申办单位以邮寄、交换或面交等方式向办证中心送达办证材料。需要提醒的是,申办单位需核实团组成员是否已有因公通行证,并将通行证号码填写在《申请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上。
3.审核办证材料。办证中心对面交的欠规范、不完备的办证材料,当场告知补正;对其他方式送达的欠规范、不完备的办证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或退回申办单位补齐材料。
4.领取回执,作为取证凭据。对邮寄或交换的办证材料,审核完成后不发送回执。
5.领取证件。根据回执上取证时间凭回执到发证台办理领证手续。采取邮寄或交换方式送交办证材料的单位,领取证件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领证手续(介绍信须注明领取通行证人员的姓名及需领取证件的团组负责人姓名及团员人数等)。
(二)审批、办证业务合并办理的工作流程
1.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网络信息系统》,录入并上报电子报批及办证材料。
政务网接口网址:http://19.16.8.118/login.aspx ;
互联网接口网址:http://210.76.69.79/login.aspx 。
2.申办单位以邮寄、交换或面交等方式送达纸质报批及办证材料。
3.审核报批及办证材料。对面交的欠规范、不完备的报批及办证材料,当场告知补正;对其他方式送达的欠规范、不完备的报批及办证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或退回申办单位补齐材料。核验材料无误后,面交材料的申办单位领取回执(取证凭据)。
4.管理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呈批。处级及以下党政人员及企业非省管人员由省港澳办审批;正、副厅级人员由省港澳办审核后续报省政府审批;正、副省级人员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司法、新闻等事项,经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港澳办审核,省港澳办征求中央政府驻港或驻澳联络办意见后,视情况续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内地军队、宗教系统人员赴港澳参加培训,以及内地党政机关派员前往港澳特区官方及半官方机构培训(实习)需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在岗、占职位、时间一般在30天以上的专业技术类培训,如医生、护士、会计师、律师、教师等培训事项循因私渠道在公安部门办理赴港澳手续)。
6.赴港澳时间超过30天(不含)的团组,经我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7.申办事项如获批准,管理处出具《任务批件》一式4份。
8.管理处以交换、邮寄等方式将1份《任务批件》送达申办单位(申办单位如有需要可到管理处自取),同时将1份《任务批件》会同办证材料交广东省因公赴港澳人员办证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
9.办证中心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10.领取证件。根据回执上取证时间凭回执到发证台办理领证手续。采取邮寄或交换方式送交报批及办证材料的单位,领取证件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领证手续(介绍信须注明领取通行证人员的姓名及需领取证件的团组负责人姓名及团员人数等)。
二、因公赴港澳报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东省因公赴港澳报批件》一式1份。报批件要如实填写出访任务、邀请单位、出访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级别)、出访地点、申办签注类别、出发时间、停留天数及费用来源等。应具备函号、印章齐全、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含手机号码)。
报批件中有关内容的填写要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主送单位: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呈报单位:指向省港澳办报送出访材料的单位团组名称:如团组无名称可填写某某等几人赴港(澳)团组团组负责人:1人团组填写团组负责人为本人呈报文号:便于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归档出访地点:要在出访地点后注明签注类型(三月一次、三月两次、三月多次、六月多次、一年多次)和停留天数(多次签注为每次停留天数),如既申办赴港签注又申办赴澳签注,要分别注明赴港和赴澳的停留天数(原则上副厅级以上人员因公赴港澳需分件申报,特别紧急的事项且系同一任务可酌情合并申报)。
出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级别等项目的填写要准确无误。如在不同部门兼职的,需填写兼职单位的名称及职务。工作单位需填写具体处室。最后一名出访人下一行需打上“(以下空白)”字样,出访团组超过3个人需加填《广东省因公赴港澳报批件附表》并盖公章,公章盖在右上角或压最后一行。
出访任务和理由:要如实填写,并需有实际出访内容。能确定出访时间的,需写明出访时间。如出访事由较多,报批件所预留空间不够填写的,可在报批件内简要填写,再另附便函加以说明。如果出访事由为非涉密事项,须内部公示,并加入“上述事项及人员已按规定作内部公示,无不同意见”;如果团组有处级及以下人员须加入“本单位已对XXX同志履行审查备案手续”(XXX处填写处级及以下人员姓名)。
报批件需加盖申办单位印章,由经报备的授权签署人加具意见和亲笔签名;副厅级及以上人员的报批件需由申办单位一把手加具意见和亲笔签名。出访人为处级以下人员的,授权签署人加具的意见为“同意报省港澳办审批”;出访人为厅级人员的,授权签署人加具的意见为“同意报省港澳办审核后续呈省政府审批”;出访人为省级人员的,授权签署人加具的意见为“同意报省港澳办审核后续呈省政府核报”。
(二)邀请函。赴港澳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或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司法、新闻等活动的,必须提供邀请函。赴澳申请均需提供邀请函。外文邀请函需提供中文译件。邀请函原则上要求提供原件,并由邀请单位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名。
(三)有效身份证明。出访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电子版,并由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网络信息系统》录入团组时逐人上传并上报(之前上报过的,无需重复提供)。出访人原户籍在外省的,如已调动到我省工作但尚未更换身份证,可提供我省的户口簿复印件;如属雇佣关系需提供任职单位的有效聘用合同及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复印件。首次申办因公通行证的外地户籍企业人员须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参加社保证明。
(四)首次申办多次签注人员,需填写“申办人员情况表”和“多次往返签注持证情况统计表”。粤港、粤澳运输企业直通车司机首次申办多次签注填写“申办人员情况表”和“申办多次往返签注单位情况表”。
(五)粤港、粤澳运输企业直通车司机首次申办多次签注需提供车辆指标批文、运输企业批文、司机内地及香港驾驶证复印件等材料。
(六)续办多次签注人员需填写“续办多次往返签注人员赴港澳情况表”,其中,厅级人员续办多次签注,需提供上期同一出访地多次签注任务批件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供因公往来港澳特区通行证内页出入境记录资料。
(七)企业人员申办多次签注需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依据粤港澳办[2002]24号文规定免于提供的情况及司机除外)。
(八)赴香港从事艺术演出、参加体育活动及产品展销活动的,需填写《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团组超过2人的,填写《有关团体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
(九)我省派往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在报省政府审批时,需填报《有关申请长期赴港工作事宜表》和936B表。
(十)其它有关同意函件省直单位正、副厅级人员因公赴港澳需提供主管省领导意见(不含地级以上市)。省国资委监管干部因公赴港澳,依省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中直驻粤单位的正、副厅级人员因公赴港澳需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组团单位需提供中直或省直参团单位对参团人员的出访同意函,如参团人员属地市人员,须提供地市港澳办(局)的出访同意函。
(十一)厅局级人员因公赴港澳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此表要求逐案逐人填报,并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向港澳事务审批部门申报前7个工作日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因公赴港澳报批材料排列排序为:《广东省因公赴港澳报批件》、省领导签名同意件、邀请函、行程、申办单位报送的其他材料、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备案表。
三、因公赴港澳签注种类根据出访任务及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因公赴港澳签注共有7类14种:
(一)《赴港/澳访问签注》签发给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分为三月一次、三月两次、三月多次、半年多次和一年多次前往港/澳等5个类别。
(二)《赴港/澳工作签注》签发给派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港澳设立的中资企业和其它机构常驻工作,内地军队、宗教系统赴港澳讲学、授训、合作研究以及内地党政机关派往港澳官方与半官方机构工作、授训的人员。
(三)《驻港/澳签注》签发给派往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外交部驻港/澳公署及中央驻港/澳联络办服役和常驻工作的人员。派往外交部和中央驻港/澳联络办在港澳所属企业常驻工作的人员不得办理《驻港/澳签注》。
(四)《赴港/澳培训签注》签发给内地军队和宗教系统赴港澳参加培训,以及内地党政机关派往港澳特区官方及半官方机构培训(实习)的人员。
(五)《赴港/澳就读签注》签发给内地军队和宗教系统前往港澳大专院校和宗教学校学习的人员。
(六)《赴港/澳延期签注》签发给本人已在港澳并经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员。
(七)《赴港/澳签注(补发)》签发给在港澳常驻工作、就读和参加培训,但将所持通行证丢失或损毁的人员。
四、申办通行证和签注必备材料
(一)新办或换发通行证,办理访问签注所需材料
1.任务批件。
2.申请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非国家工作人员持外地身份证者,应提供在申办地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聘书复印件,必要时需请出访人员本人前来面谈。
3.申办人每人三张近期证件照(照片要求见第(四)条)。
4.填写白色《申请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和《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各一份,按表格要求贴好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核对章。
(二)持有效通行证再次办理访问签注所需材料
1.任务批件。
2.非国家工作人员持外地身份证者,应提供在申办地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聘书复印件。
3.填写白色《申请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一份。
(三)办理常驻人员工作签注所需材料赴港澳中资机构常驻工作人员,一般应持用新办或换发的通行证。
1.任务批件。
2.申请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3.申办人每人三张近期证件照(照片要求见第(四)条)。
4.填写绿色《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即原表)、白色《申请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各一份,按表格要求贴好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核对章。
5.参加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举办的赴港澳中资机构常驻人员培训班的结业证复印件。如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参加培训,派人单位须来函说明情况,同时承诺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下次培训,并在一年内补回培训证复印件。获办证中心同意后,可先行办理通行证和签注。
(四)有关补充说明
1.非国家工作人员持外地身份证者的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聘书复印件,可由审批机关按规定代为审核、保管,但须在任务批件中注明,并由经向我中心报备的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2.照片的要求。正面、免冠、浅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大一寸相片;头像过大或过小、歪头或侧面艺术照、人像模糊、发型发色怪异、戴围巾、多年旧照或翻拍旧照、一次成像等照片均不得使用;照片具体尺寸参考以下规格:48毫米×33毫米,其中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五、报批及办证时限
(一)仅办理因公赴港澳报批业务的办理时限
1.在申办材料规范、完备的情况下,属省港澳办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无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
内有副厅级及以上人员的,3个工作日内呈报省政府;需征求省相关部门或驻港、驻澳中联办及港澳方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发征求意见函;需呈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呈报。
2.需呈报上级部门批准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从收到上级部门批复或相关部门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3.情况特殊、任务较紧急的,优先按规定办理。
4.大型团组(30人以上)服务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仅办理办证业务的办理时限1.普通团组3个工作日出证;2.大型团组(30人以上)原则上5个工作日出证。
(三)报批及办证业务合并办理的办理时限
1.在报批及办证材料规范、完备的情况下,属省港澳办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无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6个工作日出证。
内有副厅级及以上人员的,3个工作日内呈报省政府;需征求省相关部门或驻港、驻澳中联办及港澳方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发征求意见函;需呈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呈报。
2.需呈报上级部门批准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从收到上级部门批复或相关部门意见次日起6个工作日内出证。
3.大型团组(30人以上)原则上10个工作日出证。
上述办理时限,从收到申办材料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如申办材料不齐备的,从申办材料全部补正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
(四)邮寄或交换的报批、办证材料不办理急件。
六、领取通行证
(一)各申办单位一般需由专办员根据回执上取证时间凭回执到发证台办理领证手续。如确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凭介绍信(介绍信须注明领取通行证人员的姓名及需领取证件的团组负责人姓名及团员人数等)、身份证和回执领取证件。采取邮寄或交换方式送交办证材料的单位,领取证件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领取通行证。
(二)领取证件时注意认真核对。包括核对通行证上的姓名、汉语拼音、性别、照片、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是否正确;签注上姓名、签注类型、停留天数是否正确,签发地名章、证件专用章及签发人签署是否完备。
七、申办单位立户要求
凡首次在省港澳办申办因公赴港澳手续的单位,需先办理立户手续。各单位下属单位或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单独立户,统一通过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办理因公赴港澳手续。办理立户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立户需提交以下材料:(1)立户申请函;(2)中央或省对申办单位成立的批复;(3)驻粤中管企业需提供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总公司委托我省审批或办证的委托函;(4)申办单位因公赴港澳事项授权签署人的姓名、职务、签署式样、单位印章样式的备案表一式三份(根据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办证须知规定,授权签署人一般3-5人);(5)申办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6)专办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企业的立户条件及要求。申请立户企业需具备一定规模、信誉良好、依法经营,无亏损或拖欠员工薪酬等情况。需提交以下材料:(1)立户申请函;(2)驻粤中管企业需提供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总公司委托我省审批或办证的委托函;(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复印件;(4)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核)、复印件;(5)公司上年度纳税资料;(6)申办单位因公赴港澳事项授权签署人的姓名、职务、签署式样、单位印章样式的备案表一式三份(根据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办证须知规定,授权签署人一般3-5人);(7)申办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8)专办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