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申办单位:
根据省府办公厅的要求,从2012年9月起,省直单位及省管企业厅级干部在申报因公赴港澳手续前,需逐次报经主管省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即以往部分单位采用的一次报批一年有效的做法不再适用,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中直驻粤单位、驻粤中管企业参照执行。
省港澳办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