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府办公厅的要求,各申报单位如需在6个工作日以内为所属厅级人员办结因公赴港澳审批手续,所报申办材料需附上急件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申报单位对急件函不够重视,未按要求说明申办急件的理由,往往简单表述为“因为出访时间紧迫,所以申办急件。”一份合格的急件函需要阐述办理急件的原因,其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由于邀请方来函时间太迟;
二、根据上级部门或领导要求临时变更出访人员或出访时间;
三、由于相关签署领导人出差,需等待有关领导签署意见;
四、发生突发事件或应急事件,需加急赶赴处理;
五、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申报手续被耽误;
六、由于专办员业务不熟或准备材料不准确,导致被退件需重新申报;
七、由于需跟港澳方磋商确认出访时间,导致出访日期紧急;
八、由于出访人员需自港赴澳或自澳赴港申办赴澳或赴港签注,导致申办时间提前;
九、其他事由。
为此,请各申办单位专办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实际原因提出申办急件的理由,以便审核呈批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受理申请,共同做好因公赴港澳审核审批工作,保障每一位申请人按时出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