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贸易方面:
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
二、服务贸易方面:在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三、金融合作方面:
内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内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到香港经营期货业务,包括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