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贸易方面:
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附件《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进行了补充。
二、服务贸易方面:
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香港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
三、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的补充和修正:
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补充。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香港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门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